工程结构检测鉴定对检测的原始记录要求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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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检测鉴定对检测的原始记录要求

 

工程结构检测鉴定对检测的原始记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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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始记录的内容及要求

 

(1)原始记录应使用专用记录纸(检测机构受控的记录格式);

(2)唯一记录编号(多页时应有页码),用于溯源工程的基本信息;

(3)检测日期;

(4)检测对象及状态描述,如混凝土柱表面干燥、平整;

(5)检测具体的部位描述,如回弹测区布置示意图、钢筋保护层测点位置示意图;

(6)检测项目、采用的检测依据,如构件尺寸,GB/T50784-2013;

(7)检测设备名称和编号;检测前后设备状态描述,如回弹仪率定记录、校核记录或结果(仪器是否在正常状态);

(8)检测环境数据(如有要求),如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温度填写15度;

(9)检测数据或观察结果(注意填写数据单位);

(10)涉及通过计算得出结果的,需要写明采用的计算公式、图表、计算结果,如回弹法应注明采用行标或是地标计算,注明多孔砖曲线或普通砖曲线。

(11)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如芯样夹有钢筋;

(12)检测操作至少需要2名检测员,一名负责检测、一名负责复核(记录人员可为检测人员,也可为复核人员或是其他人员)。

(13)安全性鉴定类的检测记录应至少保存至工程结构拆除后,其他检测记录应保存至少6年。

(14)记录修改应采用杠改,应有修改人员签字和修改时间,必要时应注明修改理由。

(15)自动采集的数据记录,数据修改应保存修改前的数据。

(16)检测记录内容应大于等于报告内容。

(17)检测空白栏应斜杠填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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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标准要求

 

(1)《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19

3.2.6 建筑结构检测的原始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始记录应记录在专用记录纸上,并应信息完整、字迹清晰;

2)原始记录的笔误应进行杠改;

3)当采用热敏输出记录时,宜附有原件的复印件;

4)原始记录应由检测和记录等人员签字。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

5.4.1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5.4.2 检测操作应由不少于2名持证检测人员进行。

5.4.3 检测原始记录应在检测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录,检测原始记录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室检测原始记录内容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E.0.1条的规定;

2)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原始记录内容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E.0.2条的规定。

5.4.4 检测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5.4.5 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检测设备故障导致原始数据异常时,应予以记录,并应由检测人员作出书面说明,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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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2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原始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1.委托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2.检测工程概况,检测鉴定种类及检测要求;3.委托合同编号;4.检测地点、检测部位;5.检测日期、检测开始及结束的时间;6.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名称和编号;7.检测的依据;8.检测对象的状态描述;9.检测环境数据(如有要求);10.检测数据或观察结果;11.计算公式、图表、计算结果(如有要求);12.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13.检测、复核人员签名,有见证要求的见证人员签名。6.0.3 检测资料档案应包含检测委托合同、委托单、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检测台账、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设备档案、检测方案、其他与检测相关的重要文件等。6.0.4 检测机构检测档案管理应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并由专(兼)职档案员管理。6.0.5 检测资料档案保管期限,检测机构自身的资料保管期限应分为5年和20年两种。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结构建筑材料的检测资料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的检测档案等宜为20年;其他检测资料档案保管期限宜为5年。6.0.6 检测档案可是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6.0.7 保管期限到期的检测资料档案销毁应进行登记、造册后经技术负责人批准。销毁登记册保管期限不应少于5年。

 

(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

7.5 技术记录

7.5.1 实验室应确保每一项实验室活动的技术记录包含结果、报告和足够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时识别影响测量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因素,并确保能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重复该实验室活动。技术记录应包括每项实验室活动以及审查数据结果的日期和责任人。原始的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观察或获得时予以记录,并应按特定任务予以识别。

7.5.2 实验室应确保技术记录的修改可以追溯到前一个版本或原始观察结果。应保存原始的以及修改后的数据和文档,包括修改的日期、标识修改的内容和负责修改的人员。

8.4 记录控制(方式A)

8.4.1 实验室应建立和保存清晰的记录以证明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8.4.2 实验室应对记录的标识、存储、保护、备份、归档、检索、保存期和处置实施所需的控制。实验室记录保存期限应符合合同义务。记录的调阅应符合保密承诺。且记录应易于获得。

注:对技术记录的其他要求见7.5

 

(4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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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考标准

[1]《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19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

[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

[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18

[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要求》CNAS-CL01-G001:2024

[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1-A01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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